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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641217X/2023-00032 成文日期:   2023-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文字解读:《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金融行政处罚条款及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3-09-22 17:29:36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的考核指标要求,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改后,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套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该指标从本年度第三季度开始考核。为顺利推进下步指标相关工作,按照市委编办、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地方立法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编制的工作要求,我办启动了《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金融行政处罚条款及裁量基准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经梳理,《条例》中涉及金融管理部门的处罚事项共有1项,即《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碳排放情况并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给予企业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根据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编制的有关要求,我办围绕违法次数、主观性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分两种情形编制了裁量标准:

情形一:情节一般,给予企业警告。

首次违反法规规范,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违法行为未造成银行贷款、信息披露等相关风险。

情形二: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企业通报批评。

1.两次以上违反法规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造成银行贷款、信息披露等相关风险;

4.拒不配合碳排放信息核验、拒不实施整改。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湖州市金融办

2.联系方式:0572-239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