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641217X/2023-00032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的考核指标要求,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改后,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套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该指标从本年度第三季度开始考核。为顺利推进下步指标相关工作,按照市委编办、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地方立法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编制的工作要求,我办启动了《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金融行政处罚条款及裁量基准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经梳理,《条例》中涉及金融管理部门的处罚事项共有1项,即《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碳排放情况并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给予企业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根据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编制的有关要求,我办围绕违法次数、主观性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分两种情形编制了裁量标准:
情形一:情节一般,给予企业警告。
首次违反法规规范,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违法行为未造成银行贷款、信息披露等相关风险。
情形二: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企业通报批评。
1.两次以上违反法规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造成银行贷款、信息披露等相关风险;
4.拒不配合碳排放信息核验、拒不实施整改。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湖州市金融办
2.联系方式:0572-239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