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641217X/2023-00075 | 发文时间: | 2023-0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金融办〔2023〕31号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办 |
各市级相关单位,区县金融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金融办:
现将《湖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湖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动自发、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奖励。
第五条 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法院、各区县金融办协同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市金融办向社会公布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电话号码等,并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很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奖金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县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系个人的,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举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须提供名称、授权委托书、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处非牵头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将非法集资线索反映给市金融办或公安机关。
第十条 市金融办或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开展核查并反馈相关结果。对于举报线索所涉及案件应由其他地市管辖、查处的,我市不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市金融办应在行政案件办理结束或法院判决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并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由市处非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经市金融办查证后依法作出非法集资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发放,纳入市金融办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实施或协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