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日期: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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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专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金融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联系方式:0572-2399382。

          工作机构名称: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

           办公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5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2399382

           传真号码:0572-2399371

            互联网联系方式: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000,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huzhou.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70&expandid=2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湖州市金融办的公文类信息(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内容:
  1. 办领导及分工
  2. 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能
  3. 规范性文件
  4. 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计划总结及相关政策
  6. 市金融办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 市金融办应急管理
  8. 市金融办人事任免
  9. 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湖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的方式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湖州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湖州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1.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
http://jrw.huzhou.gov.cn/)开设“政务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官方微信

       微信名:湖州金融

  3.湖州政务服务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huz.zjzwfw.gov.cn/)开设“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等重点公开信息。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2-2399382。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市金融办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5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2399382;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提出申请。详细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501;
  联系电话:0572-2399382;
  传真号码:0572-2399371;

       邮箱:hzjrbxx@163.com
  邮政编码:3130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zhou.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民呼我为统一平台”(
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0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  

 

 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