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对《意见》进行了详细介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据刘贵祥介绍,《意见》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在为科创板改革创新举措配套司法保障方面,《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并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为统一裁判标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此外,《意见》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追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在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安排:一是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二是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新设的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
此外,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意见》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司法改革举措,以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